11月25日,云南省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四十三号)正式公布,标志着《云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工作顺利完成,修改后的《条例》相关条款将于公告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修改是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消防队伍改制转隶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及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重大历史背景下进行的,按照“回应改革、上下衔接、内外接转、立足实际”的原则,对与上位法、消防执法改革、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不一致的和有实际需求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条例》修改紧紧围绕党中央对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做到贯彻落实不走样。依据新修改的《消防法》,《条例》对消防部门的职能定位、名称以及建设工程审验职能的划转作了对照修改,保持了国家、地方性法规的一致性;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条例》明确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的行政审批改为满足从业条件即可执业,明确了消防部门对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管,同时将消防机构与协会脱钩等精神融入修改工作,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地;按照“三定”方案,《条例》对相关部门职能及名称做了全面调整,同时为坚决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云南省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坚决摒弃部门利益和“本位主义”,将云南省特殊规定的审验工程范围,在本省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代理商、经销商,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位的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等和“放管服”精神不一致的条款内容一次性废除,从立法层面和顶层制度设计上,坚决堵塞消防执法中“权力寻租”的渠道和漏洞。
为保持立法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条例》修改工作实现了“三项重点工作”的顺利转接。一是实现建设工程审验职能的顺利转接。《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职能的承接部门,并对跨区域的审验工程管辖及特殊工程的专家评审工作作了明确,同时明文规定装修工程必须纳入审验范围。二是实现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脱而不离”。为打消基层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执法顾虑,在多次与省公安厅、厅治安总队、厅法制总队的沟通协商下,最终确保了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开业前检查等消防工作职责在此次《条例》修改中得以保留。三是实现了文员辅助管理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的有效衔接。《条例》修改充分考虑现阶段工作实际,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作了原则规定,确保了现阶段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了法律支撑,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消防文员经培训合格可以协助参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为当前消防文员辅助消防监督管理等探索性工作打开了出口。
为适应云南省火灾防控工作需求,体现云南省在地方性立法和消防工作中对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求的贯彻落实,《条例》增设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确保消防“生命通道”畅通,《条例》作出了“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应当在其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的规定,专门明确了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及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确保建筑及周边消防车通道标识明显、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另一方面为补齐“电动车”管理短板,严格禁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及违规充电,《条例》新增了“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等内容,为整治电动车火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