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精神,8月29日,应急管理部印发《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通知(应急〔2019〕88号),现予以公开发布,请按要求抓好落实。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许可,对已经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申请的,全部停止审批、退回申请材料。
二、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见附件)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从业活动,原颁发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和临时资质证书不再作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条件,也不再作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能力的证明。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工作已启动,涉及单位和个人信息注册、变更、注销等部分功能近期不能正常使用,待系统调整完善后,注册消防工程师即可在所有符合从业条件,并在本系统登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进行相关注册活动;系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登记功能开通前,前期已经通过审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正常进行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初始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操作;对未通过审批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如系统内有人员尚未完成注册流程的,应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撤回注册申请。如有其它通知事项,总队将及时进行传达和公告。
四、全省消防救援机构将切实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将实行行业退出和永久禁入。
附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